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市场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市场新车购置价以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新车购置价为准。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参照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赔偿额,但赔款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的,应以本保险中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投保时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2、投保时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按保险金额与发生保险事故时市场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总施救财产实际价值)×(保险金额/市场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第三十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三十一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因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第三十三条 非本合同约定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或未按约定的行驶区域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在赔款中均增加绝对免赔率10%。
第三十四条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多次赔款,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绝对免赔率:第二次为10%,第三次为15%;第四次及以上为20%;但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赔款次数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约定,绝对免赔额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由投保人自愿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按约定的绝对免赔额相应降低收取保险费标准。保险合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十六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款情况,可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无赔款保险费优待比例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年度均发生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投保相关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三十八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