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按揭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或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或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缺少任何一把原车钥匙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本条款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施救费用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全车损失,赔付结案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的,该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将相应的赔款归还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车辆按揭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