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自购买车辆十五日内办理正式号牌,并于挂牌后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汽车安全防盗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有上述欺诈行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