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十)保险车辆的减值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十二)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未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私自拆卸汽车安全防盗设备引起的所有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按揭购车合同约定按时承担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的,自还清贷款之日二十四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算并退还相应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一经成立,被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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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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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月│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
│费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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