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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通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投保人为汽车安全防盗设备(GPS或GMS)生产厂商,被保险人为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车辆并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从事非营业性用途的客车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造成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四)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寻回,为施救该保险车辆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最高以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自然灾害致使车辆失踪;
  (三)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四)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五)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七)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八)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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