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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8号)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条款及费率调整的请示》(TMNF SHA〔2005〕14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准的费率,此前你公司使用的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应自本文件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停止使用。

  三、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调整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附件: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表及使用说明

  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
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上海分公司车辆
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险费率表及使用说明

  一、基本费率
  (一)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的基本费率:与座位数、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及超额责任限额等定价因素对应的基本费率,根据附表一《车辆第三者超额赔偿责任保险费率表》确定。
  (二)附加汽车乘客意外保险条款的基本费率:与座位数、保障类型及是否包括驾驶员对应的基本费率,根据附表二《附加汽车乘客意外保险条款费率》确定;其中保障类型按附表三《附加汽车乘客意外保险条款保障类型》确定。
  二、基本费率调整
  (1)无赔款优待
  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参照附表四《无赔款优待系数表》和下述规则确定:第一次投保的被保险人适用于等级7;若上一年度没有理赔事故发生,下年度将提高一个等级;上一年度每发生一次事故,下年度将降低两个等级。
  (2)其它因素
  视一次投保数量、车龄、客户持续率等可作上下30%调整。
  基本费率经调整后得到适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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