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符合本条款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分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3.本条款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施救费用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全车损失,赔付结案后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费。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经支付赔款的,该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将相应的赔款归还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车辆按揭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汽车安全防盗设备(GPS或GMS)生产厂商:与提供按揭贷款的金融机构签有协议,当保险车辆发生盗抢案件,有义务帮助金融机构寻回该保险车辆,否则由其负责赔偿的汽车安全防盗设备生产厂商。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4.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自初次登记至计算折旧时不足一年的车辆,折旧按每满一个月扣除一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