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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足额支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用途、合法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10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做好汽车安全防盗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有上述欺诈行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二十一条 按揭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到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或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车钥匙、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单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或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另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缺少任何一把原车钥匙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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