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一经成立,被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短期月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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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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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月│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
│费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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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自购买车辆十五日内办理正式号牌,并于挂牌后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