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四)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寻回,为施救该保险车辆所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此项费用最高以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30%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自然灾害致使车辆失踪;
(三)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四)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五)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七)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八)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九)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十)保险车辆的减值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十二)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未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私自拆卸汽车安全防盗设备引起的所有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未按照按揭购车合同约定按时承担还款义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与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的,自还清贷款之日二十四时本保险合同自行终止,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算并退还相应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