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7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条款及费率审批的请示》(天平保险发〔2005〕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费率,具体编号为A1606Z03000P060105-1000。你公司应在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批复的条款和费率,并在规定的领域内使用。
三、你公司在印制保险单证、保险条款和向社会公布的费率表时,应在名称前冠以公司名称,并不得出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字样。
附件: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和费率
二○○六年一月五日
附件: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揭机动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投保人为汽车安全防盗设备(GPS或GMS)生产厂商,被保险人为通过按揭方式购买车辆并安装上述设备的车辆所有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四条 本保险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从事非营业性用途的客车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造成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