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1、临时交通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转乘其它交通工具而发生的交通费用;本项费用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200元,人数以5人为限,天数以2天为限;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2、临时住宿费用:被保险人因保险机动车丧失行驶能力而必须在其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城市住宿而发生的住宿费用;本项费用的赔偿限额为每人每天300元,人数以5人为限,天数以2天为限;保险人以正式票据为凭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赔偿。

  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无法正常行驶、自行移动,必须由救援车拖曳、牵引方可移动。

  本条款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已连续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市、县。

  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临时交通费用”是发生在被保险人经常居住地的费用,则不能同时要求保险人赔偿临时住宿费;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住宿费用是被保险人计划内的费用(如外出目的地住宿费用),则该费用不属于临时住宿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临时交通费与临时住宿费两项费用年赔偿总额合计不得超过5000元。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因此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时,对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保险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若诉讼、仲裁的金额中有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金额,保险人按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占诉讼、仲裁诉请总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费用年赔偿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代步车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非营运乘用的锐志系列轿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在下列款别中选择一款,保险机动车发生该款别列明的情形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的代步车,或者提供代步车租金:

  A、 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机动车损毁;

  B、 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及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或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代步车与代步车租金不同时提供,代步车租金额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保险机动车部分损失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完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推定全损、全车遭盗抢,或投保了更换新车特约条款且保险机动车损失程度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比例时,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的,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保险人赔偿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的,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累计提供代步车或代步车租金天数不超过保险单约定天数,保险单约定天数最高不超过30天,日租金额最高不超过300元。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提供代步车以及代步车租金:

  1、保险机动车在维修场所维修的时间小于或等于3天;

  2、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导致的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3、在丰田特约维修站以外的维修场所修理时,因修理技术不合要求造成返修,在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4、因驾驶员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5、因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修理而延长的修理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本特约条款项下的赔偿不实行免赔。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

  本特约条款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客户。投保人在特约本条款时应在下列两款中与保险人协商选定一款:

  A、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仅在指定驾驶人驾驶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其他任何人驾驶时发生的任何事故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时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予以赔付,但在核定后的总赔款基础上,每次事故增加30%的绝对免赔率。

  指定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在投保时指定的并在保单中列明的驾驶人。投保人按保单列明的指定驾驶人的相关情况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对于本特约条款任一款别,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且同时享受了相应的费率折扣者,保险人对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不负责赔偿。

  保险机动车在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事故,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后,其他条款的免赔规则不发生改变。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了本条款的投保人可以依其所选定绝对免赔额的不同享受相应的费率优惠。

  本特约条款绝对免赔金额分为三个档次:500、1000元、2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确定。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投保的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按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计算的赔款金额低于投保人按本特约条款约定选定的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不承担机动车损失类基本险的赔偿责任;高于该绝对免赔额时,保险人在扣除该绝对免赔额后,对高于部分予以赔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