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任何部位弯曲、变形及其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车身表面被腐蚀性液体腐蚀或其他涂料涂抹造成的损失;
(五)在安装、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险别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二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从第二次事故起,每次事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不适用于本险别。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受损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自负金额后,方可至丰田特约维修站提车。
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险别。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中所列的保险事故,致使本车车上人员随车携带的物品同时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下列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1、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手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4、宠物及其它活体生物;
5、车上所载货物。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由于物品本身的缺陷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物品损毁所造成的间接或贬值损失;
2、随车携带物品遭哄抢或在混乱中丢失;
3、随车携带物品自然损耗、短少、腐烂、变质;
4、保险机动车未发生损失,仅随车物品单独发生的损失;
5、随车物品在车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6、随车携带物品在事故现场没有留下任何存在过或被损坏痕迹的。
7、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险别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万元,年赔偿限额为5万元。
第四条 赔偿处理
1、保险人按随车携带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随车携带物品的发票,保险双方根据发票金额及购买时间计算该物品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发票的,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实际价值或由公估行确定其实际价值。
2、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险别。
第三部分 特约条款
1、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2、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3、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4、代步车特约条款
5、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
6、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更换新车特约条款
本条款仅适用于初次上牌后2年以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用车、家庭自用汽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特约本条款。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投保人特约本条款时可选择下列一款,当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发生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预计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投保人选择的款别中约定的比例时,保险人赔偿一辆与保险机动车同款的丰田锐志新车。
A: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70%;
B: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60%;
C:出险时同款车新车购置价的50%。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前,被保险人应交付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保险机动车同款车停产时,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方式。
保险机动车残余部分的折价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丰田特约维修站三方协商一致。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适用于本特约条款。
保险人赔偿之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丧失行驶能力,被保险人因此而发生的下列费用,可要求保险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