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改变使用性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机动车变更用途,使其实际使用性质与投保时告知的情况不一致,如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改为家庭自用汽车、企业用车等。
17、丰田特约维修站: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正式认定的经销店及丰田汽车公司认定的维修服务站。
18、本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第4目中涉及的名词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定义为准。
第二部分 附加险
1、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
2、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3、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4、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
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险别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保险机动车及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及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丢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新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
(四)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五)保险机动车与驾驶人同时失踪;
(六)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机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车钥匙、报案证明、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未破案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材料。
(三)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原车钥匙不全的,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3%的绝对免赔率;不能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五) 保险机动车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机动车的各项权利移交保险人并签具权益转让书,方可获得赔偿。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机动车和保单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按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五条 其它事项
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一)保险人尚未进行赔付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
(二)若保险人采用现金赔偿并已支付赔款的,应将保险机动车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原车,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机动车的权益,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手续。
(三)若保险人采用实物赔偿并已进行赔付的,保险机动车归保险人所有。
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二)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第三条 赔偿处理
发生二次以上保险事故的,从第二次事故起,每次事故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将受损保险机动车交由丰田特约维修站更换玻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自负金额后,方可至丰田特约维修站提车。
基本险中的免赔规则不适用于本险别。
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基本险后,方可投保本险别。本险别仅适用于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