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被保险人另有要求外,保险人应将出险机动车送至丰田特约维修站维修,丰田特约维修站应保证在维修协议约定的工期内修复并保证维修质量。丰田特约维修站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成维修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机动车返修的,保险人承诺:每延误工期一天,由丰田特约维修站按修理费用的1%或300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按维修协议的约定修理完毕;若丰田特约维修站不按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则由保险人垫付。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投保单上列明的事项,及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机动车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对于自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之日起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使保险机动车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险机动车的维护、保养、装载、检验。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应当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事故应当及时报案。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由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争议解决
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进行。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保险合同术语解释
1、保险机动车: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锐志轿车,包括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新增设备: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3、第三者: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员工之外的,因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的受害人。
4、车上人员: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位于保险机动车车体内的人员,但不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5、实际价值:本保险合同签订时,在签订地与保险机动车同类型车辆的新车市场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减去该车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6、折旧金额: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而减少的那部分价值。折旧金额按月计算,月折旧率按0.6%执行,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7、新车购置价: 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或保险机动车出险时,在签订地购置与保险机动车同款的丰田锐志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8、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不包括自然灾害。
9、全部损失:保险机动车整体损毁、或保险机动车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
10、推定全损:当保险机动车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或合同约定的比例)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11、自燃:保险机动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起火,或因机动车自身摩擦起火。
12、不明原因产生火灾:是指被保险人不能向保险人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或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为不明原因火灾,或由权威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不明原因火灾。
13、减值损失: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14、修复费用:将财产功能恢复到未发生保险事故以前的状态所需支付的费用。
15、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是指为保护、施救人员、财产所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