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以及他们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本车损失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四)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五)第三者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
第九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条 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人身伤亡、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导致的人身伤亡;
(二)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在车下或车体以外时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车上人员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导致的人身伤亡;
(六)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示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总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机动车;
(四)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无驾驶证,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已达到12分;
3、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动车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
(五)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事故时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3、保险机动车发生下列变化,但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
(1)同时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两项及以上;
(2)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
(3)改变使用性质;
(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
4、保险机动车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
5、保险机动车拖带其他机动车,或被其他机动车拖带;
6、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及上述行为持续期间;
7、保险机动车处于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或保养期间;
8、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9、保险机动车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
10、保险车辆行驶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外;
11、投保人未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
第十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损失、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
(二)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三)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被遥控启动;
(四)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的损失、营业损失、延迟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机动车、新增设备、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的减值损失;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四)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部分;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十四条 投保人未选择的保险责任、赔偿方式、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