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13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锐志轿车专用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报批的请示》(太保产[2005]70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1、基本险条款:A0206Z07000C060217-1000;
2、附加全车盗抢全额补偿保险条款:A0206Z07F01P060217-1000;
3、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A0206Z07F02P060217-1000;
4、附加车身油漆单独损失险条款:A0206Z07F03P060217-1000;
5、附加随车携带物品责任险条款:A0206Z07F04L060217-1000;
6、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5P060217-1000;
7、事故附随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7T06P060217-1000;
8、法律费用特约条款:A0206Z06T07L060217-1000;
9、代步车特约条款:A0206Z07T08P060217-1000;
10、指定驾驶人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11、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206Z07T09C060217-1000。
你公司印制的保单所附条款应在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及时、客观地向消费者公布条款费率的有关情况,不得出现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三、你公司应加强对上述产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加强诚信经营,改进保险服务。经营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附件: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丰田锐志轿车专用保险条款和费率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由一汽丰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其认定经销店销售的、用途为非营运乘用的锐志系列轿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本保险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基本险可独立投保;投保了基本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条款若有与基本险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为准;特约条款若有与基本险或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特约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之事宜,以基本险、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四条 保险机动车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机动车损失险
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自燃、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机动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雹灾、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5.受保险机动车车上物品意外撞击;
6.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7.保险机动车遭受暴雨、洪水当时,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险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雷击、暴风、台风、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以外的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不明原因产生火灾导致的保险机动车及其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被盗窃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四)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辆零部件或其总成本身质量缺陷;
(六)轮胎(包括内胎、外胎及钢圈)单独损坏;玻璃(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水箱或发动机单独冰冻损坏;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本条款总责任免除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中列明的各项责任免除,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第七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