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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费率的批复


  2、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表

  3、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

  4、机动车辆保险特约条款费率表

  5、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因子表

  6、摩托车保险费率表

  7、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调整系数表

  二、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费率表编码规则

  费率表编码为:表2006-地区-销售渠道-是否是指定车型-险种

  1、地区编码

  上海--5

  2、销售渠道编码

  电话销售--2

  3、是否是指定车型编码

  指定车型--1;非指定车型--2

  4、险种编码

  车损--1;三责--2;附加--3;特约条款--4;费率因子--5;摩托车--6;三责费率调整--8;

  (二)费率表适用说明

  本费率适用于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所有上海地区电话销售业务必须使用本费率。上海机动车辆保险电话销售业务保险条款沿用保监产险[2005]151号文批准的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2005版)》、《上海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2005版)》。传统渠道业务仍使天平保险《上海地区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但不得使用费率因子销售渠道(F5)的电话及网上业务折扣系数。

  1、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特定车型、特定险别的保险费。计算保费时,本费率表优先于其他费率表使用,仅在:1)投保车型不属于本费率表列明范围;2)车辆新车购置价大幅度或频繁变动;3)车型不唯一(即一种车型存在多个型号的),且各个型号的新车购置价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方可使用其他费率表进行保费计算。

  2、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不在《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范围的其他车型的车辆损失险的基准保费。

  3、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第三者责任险的基准保险费。

  4、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基准费率表:用于计算1)在《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车型的除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基准保费;2)《机动车辆保险指定车型、险别基准费率表》列明车型以外的其他车型的附加险基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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