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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2.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而使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
  2.3 因违反中国法律而致保险车辆被中国政府罚没和扣押;
  2.4 被保险人逾期不按约定交付应付的保险费;
  2.5 中国海关应征税款与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的差额;
  2.6 保险车辆失踪。
  3.赔偿处理
  3.1 当保险车辆发生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时,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需协助保险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及提供一切情况。
  3.2 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参与海关对保险车辆的估值程序。
  3.3 被保险人应同时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A、保险单正本;
  B、车辆的国内行车证副本;
  C、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其他有关必要证明;
  D、海关向被保险人发出的征税通知书。

承运货物责任险条款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爆炸事故致使车上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内计算赔款。
  2.责任免除
  2.1 因自然损耗、哄抢、失窃、短少、包装不善、违章装载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2.2 被保险人、乘客或驾驶员的财产损失;
  2.3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损失。
  3.其他事项
  承运货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凡涉及施救费用及损余物资的处理,均应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拒绝赔偿。损余物资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

  本费率规章由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分为非营业和营业两类)、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使用说明三部分组成。其中:
  一、《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非营业)》(见表一)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费率表(营业)》(见表二)
  二、《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费率表》(见表三)
  三、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使用说明
  (一)车辆使用性质
  1、营业车辆: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
  2、非营业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辆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的车辆。
  对于兼有两类使用性质的车辆,按高档费率计费。
  (二)车辆种类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是指不含其本身的意思。例如:六座“以下”客车,是指不含六座的客车。
  2、客车:客车的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座位为准,不足标准座位的客车按同型号客车的标准座位计算。
  3、货车:所有通用载货车辆、厢式货车、集装箱牵引车、电瓶运输车、简易农用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等,均按其载重量分档计费。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
  4、挂车:适用于没有机动性能,需用机动车拖带的载重车、平板车、专用机械设备车、超长悬挂车等。
  5、油罐车、气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适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车辆。普通载重货车加装罐体都按此档计费。
  6、起重车、装卸车、工程车、监测车、邮电车、消防车、清洁车、医疗车、救护车等:适用于各种有起重、装卸、升降、搅拌等工程设备或功能的专用车辆;同时适用于车内固定装有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救护、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车辆;邮电车辆也按此档计费。
  7、摩托车:适用于二轮、三轮、轻便及残疾人专用三轮电动车等各类摩托车。载货的三轮摩托车,其载重吨位小于0.5吨的按此档计费。
  (三)基本险费率表中车辆种类1--11类使用说明
  1、车辆单独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及其附加险时,保险费应根据基本险费率表对应的档次计算。
  2、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但投保后不论保险合同是否生效,投保人(被保险人)要求退保车辆损失险时,应补交第三者责任险优惠部分的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的计算说明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固定保费是指按不同车辆种类和使用性质对应的第三者责任险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时的保险费。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按投保时确定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费收取。
  4、集装箱专用运输车辆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
  5、同时挂粤澳号牌的车辆,其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20%;单保第三者责任险费率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基础上上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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