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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6〕638号)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具体编号为:中保协条款〔2006〕1号。

  请你协会及时将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转发给各经保监会批准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便各公司及时申请使用你协会条款,确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顺利实施。

  附件: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1: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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