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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水产养殖业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一)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

  (二)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三)苗种繁育、养殖生产是否按规定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是否有购买、贮存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行为;养殖产品是否被检出药残超标。

  (四)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度安排

  (一)3月底我部对执法行动进行总体部署。

  (二)4月中旬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成执法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渔业局备案。

  (三)4月底各地进行动员部署,启动执法行动。

  (四)5月-6月各地开展水产养殖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培训,教育和指导养殖企业和个人自查整改。对参加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进行水产养殖执法方面的专业培训。

  (五)7月-9月组织执法人员对养殖企业和个人开展执法检查。

  (六)8月-10月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组织对各地执法行动进行重点抽查。

  (七)11月各地对执法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报我部渔业局。

  (八)12月召开执法行动总结会议。

  五、工作要求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水产养殖执法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执法行动给予高度重视,将其列入2007年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执法行动顺利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提高执法效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总体部署和各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工作进度和重点,确保执法行动按计划实施。各地要力争扩大执法检查的覆盖面,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检查应争取覆盖所有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要覆盖重点养殖企业、规模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提高执法行动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二)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相关单位积极参与执法行动。渔政执法机构要积极发挥执法主体作用,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持和保障作用,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发挥优势、密切配合的养殖执法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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