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品种设置申报价格限制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5]9号 2005年7月12日)
各会员单位:
为保证证券交易正常进行,防止出现异常交易价格,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第60条的规定,本所对无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交易品种的申报价格设置限制。申报价格的限制以该品种前收盘价为基数(无前收盘价的,以发行价为基数)予以计算。其中: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30%),下限为前收盘价×(1-30%);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基金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上市首日的股票的申报价格上限为前收盘价×(1+1000%),下限为前收盘价×(1-50%);债券回购无申报价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