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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2005年7月13日)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申购、赎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申购、赎回,是指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份额通过本所申购、赎回的,须获本所同意并与本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五条 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本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本所会员可以代为办理申购业务。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代为办理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所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申购、赎回申报可以在交易当日15:00前撤销。
  第七条 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第八条 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委托数量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申购、赎回数额限定。
  第九条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本所可在申购、赎回费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结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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