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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的通知
(商贸函〔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输欧盟十类纺织品全国各经营者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可申请数量(商贸函〔2005〕66号),结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的经营者申请,现下达输欧盟十类纺织品2005年度第一次分配方案(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并按照可出口量及《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申领签发工作规范(暂行)》为有关经营者签发相关出口证书。

  二、获得可出口量的经营者,应按照可出口量安排本年度剩余时间内受限纺织品的成交、出运。使用不完的可出口量,应及时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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