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内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原则上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确有特殊原因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一条 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沟通协商程序后,对改革方案有调整的,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股票停牌。
第十三条 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取得并公告批准文件。
未能按时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实施的时间安排并公告。
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申请股票于公告次日复牌。
第十五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在指定报刊上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方案,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全文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续,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的申请;
(二)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三)改革说明书;(四)有权部门对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排的批准文件;
(五)非流通股股东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改革方案相关协议文件;
(六)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文件;
(七)保荐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