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安排,发出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布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刊登前条公告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
(二)保荐协议;
(三)非流通股股东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协议文件;
(四)有权部门对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复;
(五)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函;
(六)保荐意见书;
(七)法律意见书;
(八)保密协议;
(九)独立董事意见函;
(十)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改革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应当根据
《管理办法》第
三十二条的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格式指引》编制。
第八条 相关股东会议通知中除参照执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东大会通知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公司董事会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的实现方式;相关股东会议提供的网络投票技术和时间安排;股票停复牌时间安排等。
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不少于两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采取召开投资者座谈会、举行媒体说明会、进行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改革方案进行沟通协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股票复牌。
股票复牌后,不得再次调整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