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上证法字[2005]7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会员单位(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改革方案的合规性以及技术可行性与证券交易所、结算公司进行沟通。沟通内容不涉及具体公司名称和对价水平。
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统筹安排,通知有关公司董事会在指定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根据
《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改革方案的合规性、技术可行性以及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等因素,根据均衡控制改革节奏的需要,协商确定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