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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函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函的复函
(法经(1999)14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鄂立呈字第7号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在香港依据国际商会的
仲裁法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可以执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一十一条
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无管辖权,你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本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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