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5]70号)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准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股东转让本公司股权的请示》(天证[2004]15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鉴于此项股权变更系公司整改措施范围之内,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受让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5000万股股权、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2500万股股权、深圳市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20万股股权、宁波金港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19万股股权。
二、你公司须在本批复下发后一个月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及相关单位须将本次股权转让资金(除已支付的10153.54万元和应支付给深圳新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4633.52万元外,其余19058.08万元)专门用于归还被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此外,你公司不得继续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客户托管的债券,不得新增开展未经批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个人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从事账外经营和从事有损于证券公司及客户利益的关联交易。对2004年9月30日以后发生的违规现象,公司要立即纠正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有关情况须如实报告宁波证监局,听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