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承销机构必须于3月25日前,向所在地中企驻厂员机构报送1993年度售表收入的财务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企驻厂员机构应在4月10日前,将1993年售表收入的情况汇总编表(格式同上),一式两份,上报我部。
1993年发生的售表收入中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仍留在承销机构的,不得擅自挪用,由承销机构在3月底前上缴中央总金库,如将售表收入挪作他用的,应由其负责追回或赔偿;否则将按上述第三点的规定论处。各地中企驻厂员机构应抓紧落实,监督承销机构及时缴库,不得使中央收入流失。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中企驻厂员机构做好这项工作。
1993年发生的售表收入中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已由承销机构上缴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的(具体数额以“缴款书”或银行其他凭证的影印件为准,并随1993年售表收入汇总表上报我部),应由地方财政在3月底前按(94)财预字第2号《通知》规定的办法,上缴中央总金库的:对1993年财政结算前地方财政仍不能上缴中央金库的,我部将通过年终结算如数扣回。
请各地即将本“规定”转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遵照执行。
附:售表收入执行情况季(年)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售表收入执行情况季(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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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已上缴中央财政│认工│ │
│ 股│发值│承│承│发 │股 │售│应的│的售表收入 │购本│ │
│ 票│行总│ │销│售表│票单│表│上售├──┬─┬──┤申费│备│
│ 发│股额│销│期│股数│认价│收│缴表│本金│本│累金│请( │ │
│ 行│票( │ │满│票量│购( │入│中收│季额│季│计额│表万│注│
│ 企│的万│机│日│认( │申元│( │央入│上( │上│上( │ 元│ │
│ 业│面元│ │期│购万│请\ │万│财( │缴万│缴│缴万│ ) │ │
│ │ )│构│ │申张│表张│元│政万│ 元│日│ 元│ │ │
│ │ │ │ │请) │ ) │) │ 元│ ) │期│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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