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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失效]

  (三)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本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五)国家公务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机构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员、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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