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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4日)废止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核发[1994]4号)


  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 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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