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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各投标企业投标数量总和
  3、该配额商品上年度出口收汇证明副本。
  4、对投标价格背离正常水平的标书,招标办公室有权按废标处置。
  第十五条 中标的条件: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各项要求的投标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按其投标配额价格确定中标企业名单和顺序。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中标数量的计算公式:
                  该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本次配额招标总量×--------------------
                 中标企业(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中标数量,如大于投标企业的实际投标数量,以投标企业实际投标数量为该企业的中标数量。
  中标企业实际应交纳的中标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企业应交纳的中标金=该企业中标数量×该企业中标配额价格
  第十七条 招标委员会须在截标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开标后,招标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中标证书下达企业执行,并将评标结果汇总报外经贸部通知各有关发证机关。
  招标过程中如有作弊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名录由招标委员会指定的新闻媒介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 发放出口许可证的依据:
  1、中标企业名单(其中:重点市场中标名单单列);
  2、企业中标数量;
  3、出口合同价格(不得低于协调价格);
  4、中标配额的国别和地区。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凭中标证书和成交合同到发证机关领取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须依据招标委员会发出的中标证书,发放出口许可证。无中标证书或成交合同与中标证书不符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出口许可证,否则追究发证机关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招标办公室同意,可向其他企业有偿转让中标配额,但须交纳配额转让费用。配额转让必须在招标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公开进行,按照时间顺序优先和价格优先的原则由电脑配对,严禁场外交易。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受让企业不得再次转让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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