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环保局设9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司)
协助局长组织协调机关工作,组织贯彻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信访接待、治安保卫、档案、保密和机关财务工作,负责省际环境污染纠纷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情况通报及有关联络工作,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宣传、新闻、出版、教育工作,负责环保事业先进的评选奖励和各类国际环境奖的推荐工作。
(二)计划财务司
组织制订国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参与审核重点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国家补助的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国家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及其他重大环保项目的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的国内立项工作;负责全国环境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编制国家环境状况公报;组织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资格认证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和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司
组织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组织环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
(四)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指导全国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指导全国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工作管理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和表彰,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事工作,负责驻外机构人员的选派考核工作。
(五)科技标准司
组织制订环境保护经济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管理环境科技成果,负责环境保护技术引进,管理全国环境科技信息系统,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志管理,组织公害病调查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六)污染控制司
制订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的建设,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的审批,负责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七大江河流域机构的环境保护工作。
(七)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