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 国办发〔1994〕30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保留国家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环保局要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一、职能转变
国家环保局职能转变的重点是强化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具体内容是:促进环境保护与国家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机制的完善,增强国家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能力;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完善环境保护立法,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推动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族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转移或者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的职能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前的技术评估,环境科技成果项目的推广工作,环境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具体实施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
国家环保局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地发展。
(一)制订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订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管理全国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编报国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