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处理产权纠纷、进行产权登记、资产汇总报表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监管的体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审批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组织清算和监缴被撤销、被解散企业的国有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境外的国有资产。
(四)对国家投资的分配和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投资效益进行重点跟踪监测。
(五)参与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和评价企业国有资产的负债、经营损益等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状况。选派本局代表参加有关监事会、董事会等产权管理组织。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参与处理重大产权纠纷。
(八)制订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
(九)指导和监督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推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十)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指导规划的实施。
(十一)承办国务院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设6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宣传、外事、国际合作、机关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对外可使用人事教育司的印章。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法规、制度,审核各部门法规中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条款,监督检查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的复议及应诉,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三)产权登记与资产统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