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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八)管理和指导全国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犯财经纪律的案件,研究和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工作运行机制;负责制订会计工作的各种法规;制定和组织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国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常驻我国代表机构的设置。
  (九)监督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检查和处理。
  (十)制定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国财政干部的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管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19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统一管理财政宣传、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处理、保密、信访、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选编和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
  (二)综合与改革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财力综合平衡的方案并提出有关建议,起草有关报告和文件,制订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参与物价、工资和国有土地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负责综合性的财政统计,制订财政体制改革的规划并提出有关建议,协调各项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参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财政改革的试点工作。
  (三)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编制国家预算、中央预算并组织国家预算的执行,编制国家决算,制订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预算会计制度,研究增收节支和平衡预算的措施;管理国防费;负责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
  (四)地方司
  审查汇总年度地方预算和组织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地方决算;指导地区和乡镇财政建设,制定有关地方预算的管理制度,研究地方财政体制改革;负责分配和管理城建维护资金、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
  (五)工业交通司
  管理国有工业(包括军工)、铁路、交通、邮电、民航、城乡环境保护、城市公用等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定有关财务制度和分配政策;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和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制度,并对有关专项资金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地方有关企业的财务管理,监督企业的财务执行;协调企业财务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企业财务的宏观调控;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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