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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二、主要职责
  财政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主管财税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与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和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指导全国财政工作;制订全国财政、预算、税收、非贸易外汇收支、财务、会计方面的法令、条例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我国政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涉外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谈判和制订协议、协定草案。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订国家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计划,制订年度国家预算草案,执行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家预算,监督地方预算的执行,审编年度国家决算,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参与宏观经济的决策和管理,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加强资金使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以及中央财政直接掌握的资金和外汇,对国民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四)负责组织制订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制订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文件,制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的范本,制订减免税规定,审订对国家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案减免税;审核和上报税制改革方案;代表我国政府进行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和草签涉外税收的协议或协定;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安排,确定税收收入计划。
  (五)管理和监督全国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和监督国家预算的执行,制订和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和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
  (六)管理国家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国家直接分配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办理和监督由国家财政承担的全国经济贸易、农业支出、行政和公共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管理全国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和有关的国际收支,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的政策;统一管理全国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
  (七)参与研究制订国家金融、保险、国家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我国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世界银行对我国的贷款,并负责谈判和签订贷款协定;受国务院委托在国际金融市场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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