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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商品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从轻处罚,对屡查屡犯、抗拒检查、态度恶劣的,或在标价内容上有欺诈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对不按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收入为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消费者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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