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会计司
根据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拟定全国金融业统一的会计制度、办法和细则;制定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的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支付结算和联行清算工作;负责管理人民银行财务工作;编制人民银行基本建设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银行系统基建财务工作,审查决算和汇总统计报表。
(十六)国库司
办理国家金库业务,对省级库及所属支库实行业务领导和管理,代理国家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监督和维护国库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十七)人事司
拟定人民银行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本系统的机构编制,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管理人民银行外派人员;负责金融系统有关的人事、编制工作。
(十八)教育司
拟定人民银行系统的教育、岗位职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对行属本科、专科院校和干部院校进行宏观管理,拟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订行属院校招生与分配计划;归口领导、协调金融系统的教育工作。
(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人民银行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保留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民银行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为910人。其中,行长1名,副行长4名,因行长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兼任,1名副行长兼任外汇管理局局长,可以多配2名副行长,对现已超配的1名副行长,可作为过渡,调离或退下来后不再增补;正副司局长66名(含行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纪委专职书记1名、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正副主任2名;办公厅、计划资金司、调查统计司、稽核监督局、人事司因工作任务较重,各增设1名副职)。
保留参事室(事业编制14人,其中正副主任2名),主要负责统战和金融咨询工作等。
纪检、监察等派驻机构、驻外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副部级)。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