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查统计司
负责金融活动的统计和宏观经济活动的分析、预测工作,就规定的专题作抽样调查,提出调查报告,负责指导金融系统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银行司
审核各类银行(含信用社)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协调各银行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相应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各银行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其业务行业;对全国的储蓄业务进行宏观管理。
(七)保险司
审核各类保险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业务范围,协调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统一的核算制度、业务规章和管理办法,对各类保险机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非银行金融机构司
负责审核全国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基金会和典当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撤并和业务范围,协调各类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拟定统一的制度和办法,对各类机构的资产质量、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金融市场管理司
审核、监督、稽核证券机构,拟定有关金融市场制度和办法,监督管理全国资金市场、拆借市场、有关票据市场和商业性保险市场等,参与管理黄金市场,参与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核并组织发行金融债券。
(十)稽核监督局
拟定金融稽核工作条例、规则、制度和办法,稽核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外资与合资金融机构和其他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对人民银行各业务部门依法管理金融业的情况进行监督,组织、领导人民银行系统的稽核工作,对各业务司纠正违规处罚进行复议。
(十一)支付与科技司
管理金融科技工作,负责编制金融科技发展规划和制订金融科技政策、标准及管理办法,负责金融系统科技攻关项目及人民银行重大项目的规划和技术管理,负责组织现代化支付结算手段的推广和应用,组织人民银行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的建设和运行。
(十二)国际司
负责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中央银行的官方联系和业务往来,负责外事接待、智力引进和开发等工作。
(十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
研究外资银行管理体制,拟定有关管理办法,对外国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独资和合资的代表机构、业务机构依法进行审核和监管;负责中国驻外金融机构的审核和监管。
(十四)货币金银司
拟定有关货币发行和金银管理的办法;安排现钞和辅币的生产、保管、储运、更新、库款安全、销毁,保证全国的现金供应;管理全国的金银收购、配售、库存和国家黄金储备,管理金银开发基金,管理全国黄金市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