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全社会的信贷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预测,对全社会的信用总量和结构进行调节。负责对社会公布金融信息。
(四)审批、协调、稽核、监督各类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制订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标准,制定和审核金融业务的基本规章制度,核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颁发经营业务许可证;审批和归口管理证券机构,参与审批中央企业债券,审批并组织发行金融债券等。
(五)负责人民币的印制、发行、管理,调节货币流通。
(六)负责国家外汇、金银储备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监测、登记、统计全国的对外负债,按照国家计划协调、审批我国对外借用商业贷款和向国外发行债券;调节国际收支。
(七)监督管理资金市场、拆借市场、黄金市场、有关票据市场和保险市场等。制定金融市场管理规则,保证市场正常运行,实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八)经理国库。编制国库会计报表;监督国库收支,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
(九)领导和管理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清算,建立和健全全国金融系统的清算体系。领导和管理金融科技工作。
(十)管理人民银行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等。
(十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政府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民银行设18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组织行长办公会议和各类全国性行务会议,协调各司之间的工作,负责公文审核、文电处理、群众来信、档案管理、保卫、保密、业务宣传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计划资金司
拟定人民币、外汇中长期综合信贷计划和金融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信贷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拟定和执行中央银行贷款计划,监督、控制全社会的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拟定利率政策,制订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和检查。
(三)政策研究室
对经济、社会、金融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围绕金融工作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研究和起草行领导指定的重要文件和报告,拟定金融体制改革规划,组织、协调金融改革试点和推广工作,就有关方面的改革提出意见。
(四)条法司
拟定金融法律、法规草案,对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拟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金融业务的问题提出意见;按照授权范围承办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解释,开展金融法律咨询服务,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金融法制教育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