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25日 国办发〔199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
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二、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货币政策、信贷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储蓄政策,编制信贷计划,运用货币政策和法律、行政手段,保证各项金融政策的实施,保持货币稳定,维护金融安全有效地运行。
(二)制订基本金融法规、条例和有关金融业务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