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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扩大经营范围或生产规模,出口产品属于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报外经贸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未经同意而自行批准的上述项目,各级发证机关不发放出口许可证。
  (四)在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调整前,已被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其产品因目录调整成为新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依法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列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目录。
  八、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的管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复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海关按有关规定监管验放。
  九、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管理
  (一)进料加工复出口,属正常贸易范围。凡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均能开展此项业务。
  (二)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按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的通知》〔(88)署货字第403号〕规定办理,不再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进料加工出口商品(除钢材、生铁、锌外),凡属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均按国家下达的配额,在向海关登记备案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钢材、生铁、锌的进料加工,凡进口主要原材料加工出口,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不占用年度配额指标。
  (四)属一般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由经营单位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出口合同向发证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外商投资企业搞进料加工业务,应严格控制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和规模内。
  十、对在海外设立企业所需物资出口的管理
  我国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中方独资企业,如需以各种原材料、零配件等物资入股,或企业建成投产后,需国内供应原材料、零配件,视同正常贸易出口,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十一、对承包工程、小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出运物资的管理
  (一)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项目的公司出运项目自用的国产设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的生活物资,其中属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项目合同和国外企业批准证书规定的数量,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设备、施工机具如复运回国,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要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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