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禁止出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
(二)军民通用化学品(见附表)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一律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报批时出口企业需提供由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函,承诺其所购货物不用于生产化学武器,亦不转口第三国。
(三)易制毒化学品(见附表)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麻黄碱(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碱、黄樟脑、异黄樟脑、胡椒醛时,出口企业应要求进口商提供由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
(四)重水
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重水,均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并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活塘鱼、鲜蔬菜、水果出口的管理
对供港澳地区活塘鱼、鲜蔬菜、水果(仅指荔枝、西瓜)仍按现行规定实行放行证管理。
五、签发出口许可证须审核的内容
(一)出口单位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批件、材料和出口合同(均为正本复印件),必要时,须出具信用证,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一份。发证机关须严格据此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严格审核出口单位有无出口实绩和经营能力或该项商品经营权。
(三)审核出口价格。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各进出口商会制定的价格方案,审查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易货、边境贸易出口的管理
(一)对原苏联、东欧、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等国家的易货出口商品,粮食(大豆、大米、玉米、小麦)、钨砂、原油及成品油,按易货计划安排出口;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重水等商品出口需报外经贸部审批,企业凭外经贸部批件到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它商品出口不再办理报批及领证手续。
(二)对其他国家、地区的易货、过境贸易的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对台湾贸易不属边贸范畴,按对台湾贸易的规定执行。其中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含进料加工复出口),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各级发证机关要严格按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数量核发出口许可证,并对规定需审价的商品严格审价发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经营范围、生产出口规模内,出口自产产品,不得擅自收购产品出口或超范围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