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公司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中央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部分出口,凭配额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属于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发证的商品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和主产地领证。
(五)各类出口配额当年有效,出口单位必须在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领出口许可证。
(六)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前,为不影响下一年度的出口业务,凡是上一年有年度出口指标的(不包括追加部分)出口企业,可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按上一年出口指标的四分之一预领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制为下一年一月一日,许可证自下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占用下一年度出口指标,计入下一年度的发证统计。对于不能预领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经贸部将提前通知各发证机关。
三、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一)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每一份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有效期内只能报关使用一次。由海关签注后,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单位核销。
(二)下列商品不实行“一批一证”制:
1.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
2.大米、大豆、玉米、豆粕/豆饼、活猪、活牛、活羊、活家禽、冻牛肉、冻羊肉、冻猪肉、冻家禽、冻乳猪、冻乳鸽、大闸蟹、梭子蟹、栗子、鸭梨、哈蜜瓜、茶叶、烟花爆竹、卫生纸、手编手绣、原油、成品油、煤炭共二十六种;
3.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出品商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允许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十二次,不得换证,由海关逐批签注出运数,使用完后由领证单位退回原发证机关核销。
(三)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发证机关和出口单位都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出口许可证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其证面的有效期最迟为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当许可证有效期需跨年度使用时,须在原发证机关换证。有效期最迟至次年二月底,不得再延期。
四、对特种商品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一)属于禁止出口的商品有: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三氯化砷、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如:N.N-二乙基乙醇胺,N.N-二甲基乙醇胺,N.N-二异丙基乙醇胺、二(2-羟乙基)硫醇(硫二甘醇),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禁止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