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若干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月2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2日)停止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许可
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了使外贸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制定了《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出口许可证管理工作,使外贸出口有秩序地健康发展,现对出口许可证管理和申领作如下规定:
一、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和发证机关
(一)外经贸部是出口许可证的管理机关,并负责制定、修改、解释有关管理规定。
(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范围和目录,由外经贸部颁布、解释,并根据国际市场和国内货源情况进行调整。
(三)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及外经贸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是国家出口许可制度的发证机关。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原则
(一)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单位出口时均应预先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出口许可证的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各级发证机关必须严格按外经贸部授权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不得超越授权范围发证。
(三)属于主产地发证机关发证商品,所有出口企业出口时,必须到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主产地经贸主管部门应负责调查并及时向外经贸部上报该项商品的市场行情、价格资料及市场需求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