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二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30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9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
 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通知
 (〔1994〕外经贸管发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外贸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出口商品目录和一年来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经商海关总署,我部按新调整的商品名称及协调制度编码对部分发证机关作了适当调整,并制定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现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取消茯苓、聚乙烯、猪肠衣出口许可证管理,增加蘑菇罐头、自行车、绍兴洒为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其中蘑菇罐头为主动配额管理商品。
  二、增加八个商品税则号,计有:在棉花项下增列废棉;在猪肉项下增列冻大猪、冻中猪、鲜冷冻猪杂碎;牛肉项下增列鲜冷冻牛杂碎;羊肉项下增列鲜冷羊杂碎、其他冻杂碎;鹅肉项下增列冻家禽肝。
  三、经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为一百一十四种,按实际操作编码计算仍分解为一百四十三种,均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其中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商品为二十二种;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发证商品为四十七种;各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七十四种(具体分级发证商品目录见附件)。
  四、对调整发证机关的出口商品的发证情况,各有关发证机关务必于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本目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注: 本通知已被(1994)外经贸管发第698号废止。

  附件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
             (共一百四十三种)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共22种)
────────────────────────────────────
顺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计量单位    发证机关    
────────────────────────────────────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