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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1994年2月20日 国办发[1994]28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为使国家计划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更好地发挥计划部门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国家计委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减少具体事务,加强职能转变。
  一、职能转变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计委需要进一步强化属于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同时下放、转移和弱化若干应当由市场调节以及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职能。
  (一)强化的职能主要有:
  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动态的预测、监测、分析和经济信息的发布;加强对国家产业政策、重大生产力布局以及地区经济发展规划的研究、制订并监督实施和协调;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等经济扛杆,以及国家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监控全国物价总水平;指导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国家储备,加强市场宏观调控。
  (二)需要下放、转移和弱化的职能主要有:
  简化生产、建设、流通、分配和社会事业等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计划指标,按市场发育的程度,逐步放开有关产品的计划控制;简化基本建设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手段;限额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规模计划,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权限应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对非经营性投资的管理,今后国家计委均在年度计划中一次性按规范、标准进行安排,一般不再受理单个项目要求安排资金的申请,交由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执行;军转民技术改造和民用工业为军工配套技术改造的年度计划、实施和协调工作,转交国家经贸委;逐步缩减进出口商品的计划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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