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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日)、“第五条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24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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